
藥局 198 - 199
一.健保法規
1.因應112.03.20後COVID-19病例定義修正,開立抗病毒藥物申報
式修正如下:
A.同時調劑一般藥物及抗病毒藥物,該抗病毒藥物之醫令類別
P1要填4,其餘一般藥物不變
B.僅調劑抗病毒藥物,該抗病毒藥物之醫令類別P1要填4,且
案件來源註記D40要填G
-->以上操作都照舊不變,系統會在申報轉檔自動修正
2.112.03.20後,抗病毒藥物之IC上傳不強制,故系統修正不再上傳
抗病毒藥物
-->條件:原案件為C5者,仍產生上傳資料,非C5者,不再產生上傳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