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2 97.09.01起01案件申報請注意
原先01案件申報之藥費規則變更,請院所靜待改版通知:
尚未改版者,請勿申報09月份資料.....
變更規定如下:
1.01案件,開藥天數仍以三天為限,超過三天,藥費仍以三天計
-->以開藥最高天數計,非一定要以原瓶口服液天數計
2.若開原瓶藥水二種以上,且開三天份,藥費超過100元,需加收藥品部份負擔.
-->院所可選擇報01案件或核實申報09案件(要自行選擇請勿勾選智慧判斷)
-->以申請藥費是否超過100元為判斷條件(非實際藥費)
3.12歲(含)以下,年齡判斷以年為判斷條件,看診年-出生年<=12,有開立原瓶
藥水即可申報MA2~MA4的日劑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