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5 有關慢性病連續處方簽領藥有效期限說明
以下摘自健保局網站:
一.慢性病處方箋調劑疑義:
1.Q:慢箋之有效調劑日期疑義?
A:依醫療辦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舉例:保險對象97年6月1日就醫,第一次調劑日期為97年6月1日,第2次領藥應為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即97年6月25日至97年7月1日,惟因故延後數天領藥,藥局仍得彈性給藥。第3次調劑日期則最遲應於97年8月31日調劑。
-->因此目前信東系統所算出的的處方簽的有效日期是正確的無誤,印在慢性病連續處方簽上的領藥日期僅是讓患者參考用,怕患者忘了去領藥,並非是有效日期,請勿混淆,所以就算患者忘了在應領藥日去領藥,還是可以在有效期限內去領藥.
2.Q:慢箋若第2次未領,第3次可否一起領,即一次給2個月之藥品?
A:考量到病患之用藥安全及醫療辦法慢箋調劑規定,一次領2個月之藥品量是不可以的!(除非是出國憑機票影本領藥)
3.Q:如病患第3個月之用藥延後幾天才來領,可以給藥嗎?
A:慢箋之有效期限係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為3個月,已逾有效期限,是不可領的
-->同第一點說明,例1/1領第一次藥,1/1~4/1為三個月,故雖然正常3/1應該領第三次藥,但若因故未領,4/1是最後的有效期限領藥日而非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