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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3    公告「不合理轉診型態」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

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健保局公告「不合理轉診型態」不予支付指標   發布日期:094.09.06

  為確保合理轉診,避免少部分診所與醫療院所間之不當轉診,影響良性轉診制度之建立及民眾就醫權益,醫界與健保局共同開會研商,達成共識後訂定「不合理轉診型態」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經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業於94年9月2日以健保審字第0940023156號函公告週知,並自94年10月1日起實施。

  醫界與健保局所擬訂之「不合理轉診型態」指標,是依院所按月統計,若某診所轉診率超過15%,且該診所轉診案件於某特定醫院之比率超過80%,兩項指標同時發生者,方不予支付其轉診案件之診察費;因此醫療院所若本於醫療專業,針對需要轉診者予以轉診至適當院所,將不致被列入本指標扣罰對象。

  健保局配合衛生署落實轉診制度之政策方向,推動家庭醫師整合照護計畫;本次再公告「不合理轉診型態」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期透過相關措施,讓民眾可以在良性轉診制度下,接受及時與適當之診療,以避免少數醫院自設『院前診所』或醫院與診所間互相達成協議,通吃醫院和診所的總額,而造成延誤民眾就醫之情事發生。

  以上措施,係從維護民眾健康的立意出發,亦為醫界的自律性共識,期望透過本措施,可以導正少數異常或違規的醫療行為,降低不必要或不當的醫療處置,以保障民眾的就醫權益與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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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發布日期:094.09.02 健保審字第0940023156號

主旨:公告「不合理轉診型態」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如附件,並自94年10月1日起實施。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0條暨行政院衛生署94年8月10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32530號函。

公告事項:如主旨檔案分析審查不予支付指標














指標名稱 不合理轉診型態
實施目的 降低不當之轉診型態
指標定義 指標1-診所轉診率分子1-轉診案件數(地區級以上醫院「轉入之院所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件數)

分母1-該診所總申報件數(排除診察費為0案件)
指標2-診所轉診案件於特定醫院比率
分子2-特定醫院接受該診所轉診案件數(該特定醫院「轉入之院所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件數)

分母2-特定醫院接受轉診總案件數(該特定醫院「轉入之院所代號」欄位有申報之件數)

 
 


















指標屬性 負向
分析單位 依院所按月分析
分析範圍 西醫基層總額部門【排除醫療機構權屬代號為25者(軍方診所)】
處理方式 診所轉診率超過15﹪,且診所轉診案件於特定醫院比率超過80﹪者,轉診案件診察費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點數=轉診案件總申報診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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