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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增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有兒童婦科外科專科執照者,請速來電改版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令
發布日期:101.09.13
健保醫字第1010051715號
增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其中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有關西醫基層院所4兒童門診診察費兒科專科醫師得加計20%放寬至6歲;另婦產科、外科(含外科、整形外科、骨科、泌尿科、神經外科)及兒科專科醫師申報第一段門診量內案件門診診察費,婦產科及外科專科醫師加成9%、兒科專科醫師加成3% 乙節,第二部第一章第二節02006K、02007A及02008B一般病床之住院診察費及第二部第二章特定診療57114C自然生產新生兒照護費、57115C剖腹生產新生兒照護費、57110C嬰幼兒抽血、57119B嬰兒保溫箱、80416B腹腔鏡全子宮切除術及80425C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等項調增點數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增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有兒科,婦科,外科專科醫師執照者,請速改版至2.68版**
**醫師兼藥師自行調劑者,請速改版至2.68版**
**有住診者,請速改版至6.4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