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5 102.01.01起,簡單傷口換藥以6次為一療程為健保局實施重點之一(需改版至270版)
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第八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健保卡時,
應於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
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如為同一醫師併行其他診治,亦不得再重複登錄。
前項同一療程,指下列診療項目,於一定期間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一、以三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洗腎、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科心
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
、居家照護及其他經保險人指定之診療項目。
二、自首次治療日起至三十日內,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西醫復健治療
、皮症照光治療、簡單傷口換藥、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
同牙位治療性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同牙位拔牙治
療、術後拆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
治療、中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者及其他經保
險人指定之診療項目。
三、自首次治療日起六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
同一療程最後治療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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