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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戒菸個案追蹤費取消E1021C,改別組代碼申報,請詳閱內容

 

公告「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調整,並自102年2月1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函知有關「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調整乙案,自102年2月1日起配合辦理相關事宜如下:「戒菸個案追蹤費」原申報項目代號為E1021C,自102年2月1日起終止,並自同日起調整為以下4項:
(一)E1023C:用藥治療3個月追蹤費
(二)E1024C:用藥治療6個月追蹤費
(三)E1025C:衛教服務3個月追蹤費
(四)E1026C:衛教服務6個月追蹤費

二、戒菸用藥治療或衛教服務,每一年度各有2個療程,係分開申報與計算療程數,自接受每一療程之戒菸日起算3個月(90日,可於80-100日擇1日)及6個月(180日,可於170-190日擇1日),請 合約機構於應追蹤日期間以面對面或電話進行後續追蹤,並於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VPN)登錄填報追蹤戒菸成功與否、3個月及6個月戒菸成功情形後,得每次申報戒菸個案追蹤費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