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02-21 E1試辦計劃新規定
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1.糖尿病試辦計劃之保險對象,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401C、
P1402C、P1403C、P1404C者,於申報費用時,案件分類應填E1、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應填E4
2.氣喘試辦計劃之保險對象,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601C、
P1602C、P1603C、P1604C者,於申報費用時,案件分類應填E1、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一)應填E6
3.高血壓試辦計劃之保險對象,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801C、
P1802C、P1803C者,於申報費用時,案件分類應填E1、特定治療
項目代號(一)應填E8
-->處方未含上述醫令者,依一般案件申報。未滿時程回診者及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拿藥者,不得再以「E1」案件申報
以上資料來源為健保局。若內容與健保局公告有所出入,均以健保
公布為主.如有其他問題,請洽各區健保局承辦人員局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