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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1    自設「門前藥局」

中時電子報 劉鳳琴卅台北報導
自設「門前藥局」A健保費的醫師該如何偵辦?高檢署昨天召集中央健保局(新聞、網站)六大分局所在地的地檢署檢察長研商決定,從寬處理。凡涉案醫師六月卅日前自首繳回藥局獨資認證及詐領費用,檢察官將視案情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健保局為鼓勵醫藥分業,從八十六年起,對釋出處方箋的診所,每張補助廿五元、診所藥劑師獲藥事服務費廿四元。因一張處方可獲得四十九元補助,部分不肖醫師為了A這筆補助,向藥師租牌在診所自設「門前藥局」,冒充為藥師獨資設立,並出具假證明,一天若開出一百張處方,一個月便A近十五萬元。

因此種行為明顯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但如果從嚴偵辦,將造成醫界重大震撼,影響大眾健保服務品質。

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昨天邀集中央健保局副總經理黃三貴及台北、台南健保分局及健保局六個分處所在地地檢署檢察長集思廣益。

會中達成三項決議,涉案醫生只要今年六月卅日以前自首,向健保局撤銷不實藥局資證,並繳回溢領藥事服務費及處方診釋出費,檢察官將視案情輕重,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緩起訴的方式很多,可要求醫師義診,不一定非要罰錢。

此外,涉及A健保費的診所,均由所屬地檢署偵辦,以免涉案醫師奔波。

高檢署解釋,此種因制度設計造成的弊端,情理上外界或許質疑檢察官偵辦的必要性,但因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加之案件數量頗多,為免影響層面太大,並早日回復健保醫藥服務秩序,因此決議從輕、從速處理。----------------出處為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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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系統:
系統支援管理 / 系統基本設定 / 將非特約藥局(藥服費較少)打勾
系統即可自行以診所附設藥局之判斷判斷藥服費
門診系統:
目前在健保局尚未發新公告之前,操作方式不變,仍以交付調劑申報,待健保局自行扣除多申報之診察費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