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協助疾病管制局辦理「101 年流感疫苗

接種計畫」之診察費申報及核付作業

101 12

一、請醫療院所每月健保醫療費用向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代收代

    付之原則辦理,並依全民健康保險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核

    付費用,如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審核發現有溢領及不符規定

    者,得請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追繳費用。

二、實施期間:101 10 1 日起至 101 年度計畫採購疫苗用罄止。下

    項所列第五項對象條件實施期自 101 12 26 日起溯及既往。

三、對象條件或標準

    符合疾病管制局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訂接種條件之下列對象:

(一)65 歲以上老人,以「接種年」減「出生年」大於等於 65 歲者。

(二)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機構、

      榮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之全日型住宿機構、呼吸治

      中心、精神復健機構之康復之家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

      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家護理對象等且有名冊者。

(三)直接照顧前款機構等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有名冊者。

(四)罕見疾病患者。

(五)年滿 6 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童。

四、門診申報表格填寫規定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該類案件請併入「預防保健」件數及申

    請金額申報。

(一)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

1  、案件分類:D2  (代辦流感疫苗接種)。

2  、健保卡就醫序號:請填 IC01 

3  、部分負擔代號:請填 009  ,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 

4  、診察費項目代碼:請填 A2001C  、診察費請填 100  點。

5  、代辦費用金額:100  點。

6  、合計金額:100  點。(二)門診醫療服務令清單:

     注射流感疫苗須依實際狀況填上藥品代碼,令類別請填「4 :不計

     價」,金額請填 0 

五、保險對象因病就診,經醫師評估可順便接種流感疫苗者,另支付流

    疫苗注射診察費,惟流感疫苗部分須依實際狀況填上藥品代碼,

    令類別以「4  另計價填報,該個案之案件分類,依就診疾病所屬

    案件分類申報,並依門住診相關規定自付部分負擔。

六、醫療院所應於健保 IC  卡寫入就醫類別為 AC (預防保健),保健服

    項目註記 04  (流感疫苗)後上傳。另有關社區接種等健保 IC 

    讀卡機設備及連線使用上有困難者,請列為異常狀況處理,於費用申

    報時填寫就醫序號異常代碼「F000  」。

七、保險對象因其他各項預防保健項目就診,併行流感疫苗接種時,因提

    供流感疫苗注射前之身體評估,與其他各項預防保健項目內容重疊,

    不另支付流感疫苗注射診察費。

八、其他欄位按現行申報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如未盡規範事宜,適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規定辦理。